丈夫給瞭別人8萬元 妻子能要回嗎?

“我老公把傢裡的錢給瞭別的女人,我能不能起訴要回來?”11月10日,太原市民黃女士撥打本報電話詢問。
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張建華律師表示,丈夫單方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作為妻子的黃女士,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將錢返還。

A 給錢的原因丈夫說不清 夫妻倆美國商標註冊推薦發生激烈爭吵

黃女士和丈夫林先生在太原市經營一傢茶葉店。多年下來,兩人手裡積累瞭幾十萬元的存款。今年年初,黃女士發現,丈夫通過銀行轉賬以及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將其中的8萬餘元轉給瞭一名叫劉某某的女士。為這事,黃女士與丈夫發生瞭激烈的爭吵。
黃女士認為,丈夫之所以將錢轉給這位女士,是因為丈夫與這位女士關系曖昧。而林先生堅稱,他與劉某某隻是普通朋友。至於錢的用途,剛開始林先生說,錢是他借給劉某某的,後來又說是他還給人傢的。吵架的次數多瞭,林先生與黃女士攤瞭牌:“錢是咱倆共同賺的,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我就是把我的那一半給瞭別人瞭。”
丈夫的話讓黃女士既傷心又生氣,她想知道,如果丈夫真的是將錢贈與他人,她有沒有權利起訴,要求對方返還。

B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丈夫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張建華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美國商標查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關系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隻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張建華律師認為,林先生的匯款行為發生在他與黃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林先生也確認,這些匯款項為他與黃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林先生單方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也就是說,林先生對劉某某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作為妻子的黃女士可以起訴要求劉某某將錢返還。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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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隻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法律也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原標題:丈夫給瞭別人8萬美國商標申請費用元 妻子能要回嗎?)



本文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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