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學校甲醇罐爆炸1死2傷男子一審獲刑10個月

原標題:陝西一學校甲醇罐爆炸1死2傷 男子一審獲刑10個月



沒有資質,卻擅自給學校食堂的餐飲戶安裝未經過檢驗的甲醇儲罐,在加註燃料時對圍觀經營戶未予勸離,結果甲醇儲罐突然爆炸,致一死兩傷。近日,安裝甲醇儲罐的王某因危險物品肇事罪一審獲刑10個月。

給食堂經營戶添加甲醇時爆炸

圍觀3人瞬間起火

去年9月11日,陝西省電子信息學校食堂發生爆炸事故,致一死兩傷,死傷者均為食堂承包經營戶。去年9月12日、13日,華商報曾連續報道該起事故。

食堂賣餛飩的鄭某在爆炸中被燒傷。他說當日有經營戶甲醇用完瞭,就聯系賣甲醇的人。在添加過程中,一個儲罐爆炸,“一股熱浪撲到瞭我臉上,我的頭發和臉部著火瞭,我趕緊撲火並跑到二樓水池往臉上沖水”,之後,他被120送往醫院。

美國商標登記發半小時後,值班的門衛看到一個臉上有血的男子跑進門衛室,稱他是賣甲醇的王某,食堂出事瞭,如果有人問就說他在門衛室。隨後他被西安市公安局?灞分局廣運潭派出所民警帶回調查。

據王某供述,他沒有經營甲醇的資質,隻知道使用甲醇時要防明火。去年8月,該校食堂的楊某聯系他給食堂裝瞭甲醇灶和罐。事發當日,他到學校給儲罐內加甲醇時,來瞭四個人圍觀。當時,他正給一個甲醇罐加註時,另一個甲醇罐突然爆炸,現場瞬間起火,其中一美國商標申請費用個人頭發燒著瞭在亂跑,一個人臉被燒瞭,雙手捂著臉,還有一個全身著火瞭,好像被炸暈瞭,躺在地上不動。他跑到二樓拿來滅火器滅火,火滅後他就去瞭學校門衛室。

加註燃料時未對圍觀人員勸離

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灞橋區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未取得危險物品經營資質,擅自給陝西省電子信息學校食堂內的6傢餐飲經營戶安裝瞭未經檢驗的甲醇儲存燃燒裝置,且未向用戶宣講相關安全知識。2015年9月11日下午4時許,王某在未設警示標識的情況下,給上述餐飲經營戶的甲醇儲罐加註甲醇時,楊某、鄭某、張某等人前來查看圍觀,王某對這些人未按規定勸離。楊某、張某等查看張某的甲醇儲罐時,儲罐內甲醇發生爆炸,致楊某當場死亡,鄭某、張某受輕傷。

西安市安監局委托?灞生態區管委會對此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認為爆炸發生的原因為:甲醇儲罐內因高溫導致甲醇蒸汽大量揮發,形成大量爆炸性混合氣體,遇衣服磨擦所產生靜電火花或者打開儲罐鐵質蓋板時與鐵質罐體碰撞所生火花而發生閃爆,也不排除現場有人使用明火引發爆炸的可能,王某在加註甲醇時未設置警戒線,未提供合格儲罐,未向用戶宣講相關安全事項,負事故主要責任。經法醫鑒定,楊某系因易燃物起火爆炸而燒死,鄭某燒傷構成一級輕傷和十級傷殘﹔張某燒傷構成二級輕傷和九級傷殘。此後,陝西省電子信息學校就損失賠償問題已與被害人一方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美國商標類別,被告人王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未經培訓、未取得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經營易燃易爆的甲醇,且在加註甲醇時未疏散和隔離圍觀人員,以致儲罐爆炸時造成圍觀者一死兩傷,後果嚴重,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鑒於其有在現場等侯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近日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記者 佘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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